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同一个法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项下三个加工厂,开别核算成本,其中甲工厂的部分产品是乙、丙工厂的原材料,因是同一法人,现在是采用甲工厂产品成本价转移给乙、丙工厂;甲工厂同时给也给该法人公司的分(子)公司提供原料,均是按市价结算。这样就产生了给不同下游工厂同一产品的价格差,成本核算带来不可比。我们想通过法人下自己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内部销售的方式解决此问题(甲工厂做销售,乙、丙工厂分别做原料采购)。请问这样做可不可以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可以,企业内部成本或业绩的管理可以单独设账核算,哪有自己销售给自己的,也不符合发票开具的规定:发票是对外开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