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九条第十一项:“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这一项有截止开票时间吗?看23号文第三条第七项说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2016年12月31日就不能开具53号文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是有时间限制的。
但也有例外情况,象以下房地产企业就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