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租用房屋进行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业务,付的水电费租赁方不提供发票,说是总表,电业局和水厂统一把发票开给租赁方,租赁方给我单位发票复印件和费用分割单,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做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另外现在都营改增了,按规定,租赁方是不是应该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开票增值税发票给我单位,租赁方做收入,然后电业局和水厂给租赁方开的发票,租赁方做为费用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有的地方有较宽松的政策,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1.建议您的此问题咨询一下当地税管员,因为各地政策不同。
2.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他应该给您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