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公司员工去台湾出差,取得台湾地区开具的“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因为此项业务是让台湾那边的公司代办的,收据抬头开具的“买受人”是台湾地区的公司,摘要写的是我司员工名称。请问:
1、此票据是否可以作为我司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凭据。
2、对取得的境外票据,国家在形式上有没有什么要求?是不是只要能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即可?如果有具体要求,请告知具体文件号。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收据抬头开具的“买受人”是台湾地区的公司,摘要写的是您公司员工名称,这种票据不可以从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台头不是您公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的境外的凭证,原则上可以入账列支,只有当税务机关有疑义时,在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