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向境外服务咨询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我单位代扣代缴有关税金。因“营改增”,原来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将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10%、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6%。请问能否按“税款境外承担”和“税款全部境内承担”两种情况分别计算下原营业税和“营改增”后的代扣代缴税金的计算。假设原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
现在合同签的境内产生的税费我们承担
营改增后,境外企业代境内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其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还用交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比如我们去法国旅游,法国当地旅行社为我们提供在法国的旅行服务,不需要按中国税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