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对于我司取得的台湾的发票,我还有一些疑问: 1、台湾的收据是否可以认为是境外的票据处理?既然是境外的票据,就没有《发票管理办法》的约束,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应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台湾地区开具的收据抬头开具的“买受人”是台湾地区的公司,摘要写的是我司员工名称。这种收据只要证明其与取得收入相关且是合理的就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依据,除非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 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建议贵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确认,如果税务机关对该发票没有疑义贵公司直接做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