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咨询一下诸位老师:我企业(非房开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一国有单位房屋,但当时买卖双方均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同约定交易税费均由买房承担),买方按当时成交价格缴纳了契税和印花和土地增值税,并办理好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买卖发票,现在我单位想到税务机关补开当初的购买发票,主管税务不认可当时缴纳契税土增时的计税依据,要求我重新评估,而且评估当时交易时点的价值后根据评估值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按评估值给我开具发票;我想问一下,税务机关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按照税法规定应该怎么操作呢,请诸位给提供一下援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业税为价内税,成交价格应包含税金。
2、若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不公允),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若成交价格为不含营业税的价格,则税务机关也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