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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业税滞纳金的问题
2017-05-15 17:39:38
提出如下问题:
2013年自查补交2012年税款(营业税)未收滞纳金,地税局现通知要求需在2017年5月补交滞纳金,请问合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合理。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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