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了机器设备的售后回租,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请问我公司作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对按此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全国营改增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主要内容为: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售阶段不涉及开发票问题。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1、资产出售阶段你公司不涉及开发票问题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融资性质的业务,如同向银行借款,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但文件提到: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换言之,除本金外,利息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利息部分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进项税抵扣无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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