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6年9月想两名核心员工定向增发普通股67万股,每股价格为3.51元,这个单价是根据2015年审计报告得来,但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的要求,公司选用历史市盈增长比率模型(历史PE/G模型),计算出公允价值为3.97元/股,那本次股份支付产生的新股东定增收益30.82万元,应不应该申报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