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发出商品后,在异地租赁仓库存放(仓储费由我公司负担,开专票),等客户确认产品合格后,我公司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将客户未确认的产品做收入。我公司认为所有权、风险报酬都未转移,不应确认收入。可税务局说,货物不在同城,视同销售。可是我公司并没有异地设置机构,只是存放在第三方仓库,请老师给予政策支持!
基本流程:发出货物,货物到达对方指定仓库。客户在库房中用多少货物,用完合格后,用多少开多少票。开票后3个月再付款。合同也是这样签订的,使用合格前所有权归我公司。我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分别该怎么处理?怎样才能发出不确认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以上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个人认为贵公司的增值税应当是符合条件的应确认应纳增值税额,所得税收入可以根据上述四条规定,在满足上述规定时再进行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