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有一部分临时工,这部分人我们不承担社会保险,列入临时用工,违反劳动法。
我们按劳务费列支,按照相关要求,需要开具发票,可实际工作中难以实现。
我们可否不要求开发票,个税系统上报时,按劳务费填列,以800元为起征点征收个税?这样做账务处理,填报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调增?一个人月收入1500元,可否分为两个工作内容(例如一项板砖,一项拆墙),每项收入750元,这样规避个人所得税?另外这样的劳务费,是否需要计提职教和工会经费,账务处理可否在临时工中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抱歉,税收筹划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答复请谅解。
2、税收上无临时工的概念。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发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劳务费的入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