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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汽车

2017-06-03 18:29:4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5年购进一辆二手车(该车初次登记使用日期2009年),当时购入时,是开具的二手车普通发票,现在将此二手车销售,请问增值税税率按多少?如果我公司现在有留底税金,增值税是否能抵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是否需要计提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购进这,辆二手车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销售可以按简易征收,适用2%或者3%税率,贵公司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这项业务的销项税,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需要计提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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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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