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各位老师:我们是建筑公司,老项目工程因甲方逾期没有按时支付施工合同中剩余工程款(工程的审定价格),我公司也就没有打剩余工程款的发票,但是工程已经结束,建筑物已经交付使用1至2年以上,这部分没有付的工程款我该如何核算?没有打的发票什么时候打才不违犯税务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工程已完工,应开具发票,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月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