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问题1、甲公司给乙公司供货,后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承接甲公司的部分业务,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请问丙公司是否可承接甲公司在其成立前的业务,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如约定前期业务由丙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
问题2、或A某(个人)通过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发票和收取货款,后A某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请问A某可否通过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A某在丙公司成立前的业务由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
问题3、如以上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合一 的要求,是否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抵扣进项税,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如约定前期业务由丙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只要乙公司同意是可以的。
签订三方协议,约定A某在丙公司成立前的业务由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只要协议中说明三方的关系,此笔业务是可以的。
因为有补充协议就不存在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