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1996年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同期建设的厂房等经营场所,2014年-2015年期间,又对原厂房进行了改扩建,同时被要求交纳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现地税局以财税(2004)134号文为依据让我们交纳该部分配套费的契税,请问合理吗?我们觉得这文件规定是房地产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产权时发生的,不适用于我们。请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个文件并不是只针对房地产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