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100%全资控股,为一般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销售红酒,由于国家瘦身健体需要,需要注销五级子公司,我公司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对其进行注销。5月31日,提交了税务注销申请,同时预提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吸收合并日公司选择5.31日。问题1、吸收合并日选择5.31是否合适,因为有一个说法,要税务注销完才能合并入账;2、6月份还有人员工资发生,涉及到个所税,在子公司发生是否合适(因为已提请 税务注销)3、如果选择5.31. 合并日,我也选择5.31. 审计,在5.31.审计完后先合并入账至母公司,清算期间由于在5.31已经预提了费用,是否可以先并入本部,在子公司清算期间费用在税务注销完成后,再冲抵并入母公司的账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财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应用指南》规定:(1)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2)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3)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合并日期为股东会议决定日期为合并基准日,股东会议决义可以是5月31日。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