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事养殖业生产,股东为两名自然人,且是母子关系,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现拟进行股改,将此公司转让至另一养殖公司,该公司股东为四名自然人,除以上所提到的两名母子自然人外,另两名为父女关系,实际为一家四口,从属同一控制人,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材料;请问:就以上股权转让能否按以下文件进行平价转让而不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项股权转让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平价转让而不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这项股权转让可以按平价转让,不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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