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底收取定金33万,当时是营改增期间,国、地税政策非常不明朗,担心因发票问题影响客户办证,故此33万定金没有开票也没有缴纳营业税,2016年6月客户交齐全款,此时开具增值税全款发票,并交纳增值税 , 现地税稽查要求就此定金33万补交营业税 ,要求补税可有政策依据?我方可有理据可否不交?(我司2016年已经开增值税票并交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还是到你单位所属的地税部门补缴营业税。
具体业务还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