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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发中心事宜

2017-07-04 12:11:48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们是韩国一家轮胎生产制造企业,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计划成立中国研发中心(集团已经在韩国、美国、德国等成立研发中心)。请问在中国成立研发中心可以单独一个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形式,这些形式成立由上面不同要求,税收有何差异?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研发部门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可以接受委托研发,但研发成果(专利)若属于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方为委托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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