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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提

2017-07-08 23:05:5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其他应收款2000万(是很久以前老股东的事情,收不回来了),我现在想计提坏账,因为金额大:1.我可以一年按30%计提吗?2.我可以按月计提(2000*30%/12)吗?3.如果可以按月计提,现在是7月份了,我可以将上半年的坏账平均计提到下半年的每个月份中去吗。每月按(2000*30%*2/12)计提吗?4.到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要将这些计提的坏账全部纳税调增的?针对1-3,需要税务备案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备抵法
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
应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分首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况。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以后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时,可进一步分以下四种情况来掌握:
(1)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年末余额(指坏账准备计提前的余额,下同),按差额补提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年末余额,按差额冲减坏账准备。
(3)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补提亦不冲减坏账准备,即不做会计处理。
(4)年末计提前“坏账准备”出现借方余额,应按其借方余额与“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之和计提坏账准备。

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 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 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另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所以对您公司这种情况,可以咨询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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