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的机械制造业,由于产品升级,原来部分原材料已经不能生产新产品,企业决定报废处理,企业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会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财产损失会做专项申报处理。主管税务局纳税评估要求我们公司就报废材料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有什么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充申报?若不可以 我公司客户以后年度再申请专项损失报告,作为费用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规定,未经申报的专项损失是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税务局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这种例外情况也要看如何协商,可以争取补充申报而不调增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未经同意,也可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下一年度申报成功后做损失处理。
如有疑问请继续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