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内合资企业A,自主研发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软件开发,再委托国内厂家B生产芯片,收回后发往台北厂家C封装测试,完工后产成品直接销往A企业联系的客户-香港D公司;
假若A企业收回B生产芯片全部成本100元,支付台北厂家C 10元加工费,香港客户销售款120元直接汇入A。
请问:
一 A企业货发往台北厂家C海关以什么方式申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若以加工贸易报关但产成品不返回境内如何核销?若以一般贸易申报,不但不会有出口收汇,还需支付加工费,货发台北C(报关价如何申报?)货款从香港D汇入A120,如何对应核销及免抵退操作?
二实行 生产企业“免抵退” 还是外贸“免退”税?
三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四 2017年新办没2年的A企业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委外生产加工芯片销往香港D,能否按以上2013年第12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叩谢老师指教!!
扬智电子科技。刘-13761281101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认为您的业务适用2013年12号文。具体出口退税业务的处理,请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专管员,业务有些特殊,需要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文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业务活动筹划不属本答疑的服务范围,请您与当地纳税人俱乐部联系,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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