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4S,现因二手车置换购入价为8.4万,实际销售价为7.6万,我司代二手车商向客户付款8.4,二手车商只付款给我司7.6万,此次业务如何处理,开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抱歉之前回复的信息有错误,不用关注,请您谅解!
根据您的描述,贵单位的这项业务,不符合以下列举的(一)和(三)条款,所以,换入旧车应按照购入库存商品,后再将库存商品出售处理,视同销售旧车缴纳增值税。销售新车按照新车不含税价格正常缴纳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如果贵单位符合第一条,也就是没有预付货款,也可以将8.4与7.6之间的差额八千元,看成是销售新车时给客户优惠了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