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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出租税率的问题

2017-08-25 11:23: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12年新建一幢综合楼,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进项税抵扣,现房产已经竣工,只将其中二层楼出租,请问,我们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时,税率可以采取5%简易税率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率5%。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第三条。 自建的不动产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的标准,不动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该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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