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农业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目前在建果园种植区,与园林公司签订果木种植合同,合同内容为土地平整、土地改良、果木种植等(未完工)。取得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目金额能准确分开),现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已抵扣。
问题:方式一:果木种植可不可以作为土地附着物,等项目完工后与园区的房屋、设备等成本一并转入固定资产?
方式二:工程完工后将果木种植成本转入生物资产,土地平整和土地改良等费用按受益期分摊至生物资产成本,以后果树结果卖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那果木种植的进项要转出么?
1、以上两种方式账务处理,哪种合理,并可以合理避税?如果是方式二,如何进项转出?如果专家您有更好的建议,请您提供,谢谢。
2、果园采摘收入包含服务费收入和农产品收入(未分开),销售是否免税?
3、因土地流转,租用村民的集体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应取得什么类型的票据(财政票据还是税务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种植的果木应计入生物性资产。
2、方式二更合理,果木种植的进项税需要转出。避税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3、农产品收入销售免增值税,服务费收入不免增值税。
4、租用村民的集体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应取得税务票据,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