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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017-08-28 19:06: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国内制造企业,因产品销往境外,涉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为我司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例如,我司向境外支付佣金,根据2016年36号文我司认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主管局一直要求我们代扣代缴,请老师帮助解答疑惑。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

所以,您公司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还需要进一步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 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正列举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咨询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咨询服务 ,应按6%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专家回复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 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正列举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咨询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咨询服务 ,应按6%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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