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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 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正列举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咨询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咨询服务 ,应按6%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
| 专家回复 |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 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正列举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咨询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咨询服务 ,应按6%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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