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系一广告公司,代理某杂志广告,目前有一笔业务是:客户打给我10万元,要求我在该杂志上刊登一个中插广告,由我公司替客户寻找印刷厂,印刷费含在以上10万元内,我公司开给客户的广告费发票是10万元,付给杂志社的刊登费是6万元,付给印刷厂的印刷费是2万元,按税务局要求,目前我公司的营业税计税额为10万-6万=4万,而从业务性质看,印刷费2万元应属代收代付性质,请问可有方法将印刷费的2万元不计入计税额(前提是我公司必须给客户开10万元的票,且客户只愿将10万元打入我公司,不愿分开打入印刷厂和我公司)
专家解答如下:你的前提及操作方法说明印刷费不是代垫费用而是与你公司广告收入有关的制作成本,是不能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