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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

2017-09-04 14:29:1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承揽国外项目,对境外银行支付保函手续费,外汇是我公司付给工行,工行再转付给境外银行,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个人理解贵公司的此笔业务属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具体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与增值税扣缴范围不完全一致,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贵公司此情况的所得税属于“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中的劳务发生地在国外,不需要代扣所得税。具体处理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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