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这是你们在解答怎样选定生产型和外贸型公司所讲的例题,其中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这样计算对吗 不是出口环节是免税的?还有就是生产企业所有的 进项都可以抵扣,怎么就能判定选外贸公司更好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您举出的例题为“先征后退”方法。而您的疑问出口应该是免税的,是“免、抵、退”方法。
以下举例供您参考:
1、A生产企业自营出口10000,可抵扣进项税750,执行“免、抵、退”,征税率17%,退税率13%,不考虑内销及免税进口料件,不予免征和抵扣为10000*(17%-13%)=400,期末留抵750-400=350,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期末留抵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应退税额350,免抵税额1300-350=950,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
2、假设生产企业A与外贸企业B有关联,A以同样价销售给B,B再以同样价卖给境外,A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则A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50=703,B可得退税10000/(1+17%)*13%=1111,税务机关征税703,退税机关退税1111,AB两公司实际可得税收补贴为1111-703=408。
显然方法2的结果由于方法1。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您注意看一下,第2中,生产企业也抵扣了750,然后卖给关联的外贸企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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