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大陆我公司(简称A)研发費用$100, 成本加成率10%,研发收入$110;台湾B公司代A公司代扣缴收入的所得稅給台灣稅局110*20%=$22,台灣支付$88 給A公司,
1年后台湾B公司向台湾税局申请退税,退稅時再將成本的稅款即100*20%=$20退給A公司,A公司在台湾实际代扣缴利润所得税=(110-100)*20%=$2,
台湾每月收入的代扣缴所得税税单22元,可在次月12日发邮件A公司;台湾次年初申报退税后,退税款20元需在次年底取得,实际代扣缴利润所得税2元,税单2元需在次年底取得(22元税单收回更换2元税单)
自2018.1.1日起我公司帳務處理如下(以最末一期举例):
1.2018.12月30日
借:應收帳款 $88
所得稅費用 2
應收退稅款 20
贷: 研发收入 110
2.2019.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88
贷:應收帳款 88
3.2019.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20
贷:應收退稅款 20
请问:
1. 跨境研发服务退税申报时,是否可用银行收款单88元和台湾代扣缴所得税税单复印件22元做单证齐全申报退税?若不可,退税款20元在次年底收到,超过退税申报期次年4月底,将如何处理-全年无退税?有退税但差额22元未收款将交税6%?
2. 台湾实际代扣缴利润所得税税单2元需在次年底取得,如何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次年5月底抵减?是否先用台湾代扣缴所得税税单复印件22元申报抵减?境外代扣缴所得税抵减还需要税局提前审批还是备案?
回复注明文号,叩谢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企业境外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指的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财税[2009]125号)
有关概念可参考下文所举的例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