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假如我公司2011年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亿元,后续我公司直接注销,发生的相关处置费用2000万元,拆迁损益有8000万元,公司账面累计亏损6000万元,那么我公司是按照80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2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从以上可以看出,贵公司应按2000万元缴纳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