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本公司为药品制造企业,采购一批中药材,已于7月生产领用,但采购发票于9月才收到,那么9月报税可以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吗?因为政策写的是生产领用当月可以加计扣除2%,所以我不确定领用次月可不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或进口农产品)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栏(辅导期纳税人填第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栏。
在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之“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从以上可以看出,规定的是生产领用当月抵扣,贵公司次月抵扣不符合规定,这个加计扣除2%与发票有无无关。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