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向国外A公司销售汽车配件,但A公司要求供应商JIT(Just In Time)供货,这样我公司就要在A公司附近寻找第三方物流公司B帮助,我公司先将货发到B公司,由其代为保管并重新包装,然后按A公司的需要,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A公司在验货入库后方确认对我公司的采购(此时我公司的销售才算真正的实现),A公司与我公司直接结算货款,我在网上找了一圈,觉得与寄售代销(1616)比较接近,可又不完全是,因为我公司与B公司的关系只是第三方物流的关系,B公司也不代我公司收取货款。请问:
1 收入确认:财务上是否应该是收款确认,税务上是不是应该出口确认?增值税申报是不是应该在出口月申报到出口收入中?
2 退税处理:退税申报期应该是出口月?跨年的话如何申报(出口在17年,收汇在18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会计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确认销售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根据会计准则14号规定应于A公司验货入库确认对贵单位的采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上应该在出口时确认,增值税应在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
2.申报期请您参阅以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