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4年5月份以自然人注册成立养殖场,注册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利润835万元。
1、现需将利润835万元分配至个人,请咨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是否有效,养殖场分红所得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该养殖场拟进行分红后出售给一家有限公司,请咨询: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如不行,需进行资产转让,所涉房屋建筑物与设备该如何缴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贵公司说的文件是财税2010.96号文件,是全文有效的贵公司取得的红益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2、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公司制企业应当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对房屋设备进行转让会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