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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及税率

2017-11-17 20:44:25
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有几个问题请教下:



1.我司收到部分专票,票面开具的品名为“服务费”,税收分类编码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那这种发票是否符合国税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2.我们品牌周年庆做车辆展示活动,特邀请一家供应商,为我司提供了若干台本品牌车辆,同时都配备了专业的司机。请问,这种使用的税率是多少?属于运输服务还是广宣活动,还是其他的?应该要怎么理解该业务性质?



3.我司从建安公司购买了一台废水过滤设备,同时做了一系列的土建工作用来存放这台设备。还有一些配套的安装测试服务,请问这份合同适用多少税率?是否可以以混合销售来界定?



问题有点多,感谢老师的耐心回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贵公司收到部分专票,票面开具的品名为“服务费”,税收分类编码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那这种发票符合国税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2.租用的车辆可以按照动产租赁取得发票,配备的司机可以按服务业取得发票。
3.购买废水过滤设备,税率17%,土建工程的税率11%,安装测试服务税率6%。如果无法界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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