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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司2017.11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贵公司上述业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将设计服务,安装服务和销售服务按照三种服务内容分别计算交纳增值税。不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应当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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