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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的混合和兼营纳税问题

2017-12-21 19:14: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型的企业,但是营改增后,单一的合同销售中除了产品销售经常涉及有设计服务和施工安装服务。如果按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但是按照国税(2017年)11号公告又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税款。请问老师:如果我有个销售合同100万,合同中明确其中产品50万。设计服务45万,施工安装5万.且设计服务和施工安装服务我们又是分包给下家供应商提供。这笔销售合同我到底按混合销售17%缴纳税款?还是按产品50万(17%),设计服务45万(6%),安装5万(11%),分别来缴纳税款?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依据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的上述业务个人理解应按混合销售行为交纳增值税。建议贵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按照提供的服务分别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服务内容计算交纳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司2017.11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贵公司上述业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将设计服务,安装服务和销售服务按照三种服务内容分别计算交纳增值税。不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应当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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