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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事项

2017-12-22 06:40:19
提出如下问题:
农业合作社成员从农业合作社分回的利润,要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农民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应视为“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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