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将自产商品用于生产车间及管理部门办公使用是否算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不算是视同销售,该自产商品的生产成本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公司上述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