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业与施工方签订总包合同,营改增前已开始施工过半,但总包方一直未开发票,结算时(2017年11月),总包方一次性开发票,结算金额未含甲供材,请问该甲供材部分涉及税收吗?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含甲供材料,
如果合同额中不含甲供材料,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
如果合同额中含甲供材料,则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
借:原材料
贷:应收账款(因施工方采取的是简易计税,因此没有计提进项,如果施工方采取的一般计税,则可以抵扣进项)
同时,施工应当就甲供材料和施工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