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A公司在2015年5月投资了B公司100万,2016年11月B公司被C上市公司收购,100万股权置换成了上市公司C公司1年受限期的股票,此时C公司因收购B公司停牌时的收盘价A公司拥有B的股票对应市值为130万,复牌后此股权对应的股票市值为150万。A公司又将持有C公司有受限股150万质押给了D公司,抵偿债权250万 ,并在受限期满后2017年12月7日将持有C公司的股票过户给了D公司 ,这时的C公司也处在停牌期,双方约定过户价为180万,并约定此股票的后期收益,D公司在收C公司股票,C公司股票复牌后如果股票市值在3个月内有7日能达到200万市值,则D 卖出价该股票不得低于200万,如果股票3个月内未达到200万,D公司在处置时需征得A公司的同意,差额由A公司补足。
请问专家,A公司在2016年11月取得C公司的受限股票需要交纳所得税不?如需交按什么交?
A公司在2017年12月7日将股票过户给D公司时需要交内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请问如何计算需要交纳的增值值和所得税。在财务上如何反应后续的或有收益或亏损呢?相关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在2016年11月取得C公司的受限股票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从原理上看,由于股票是金融商品,是要交增值税的。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由于股票是有价证券,因此股票买卖必须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交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2017年12月7日将股票过户给D公司时需要交内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对于后续的或有收益或亏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收益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