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的处理方式是发生退运 进口时以修理物品进口,同时又申请了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时以修理物品出口,没有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因此前在2015年3月发生相同的情况的退运,复出口后2016年12月税局予以办理了退税申请,即退运复出口(以修理物品方式复出口)后申请退回已返纳税额,所以2016年5月这一笔退运我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去办理了退运。 但这次退税申请税局又不予办理了,口头回复的理由就是以修理方式的出口货物不办理退税,请问税局不予办理是否应出具书面文书回复企业?税局只以口头回复纳税人递交了8个月的书面申请是否欠妥?就此事我司是否还有争取退税的可能?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可以要求,税局不予办理退税应出具书面文书回复您们。递交了8个月的书面申请是可以的,就此事您公司是有争取退税的可能性的,您可以拿上次办理的结果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谈。或者去税务局找领导让他们拿出新政策规定不办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