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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省级政府筹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财务如何处理。

2018-03-23 17:03:1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收到省级政府筹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100万元,资金方式为补助,财务如何处理,税务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企业向政府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企业应缴纳增值税,而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PS: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为了便于补贴部门实际操作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作为购买方的政府补助,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能够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府补助会税差异及纳税调整

1.应纳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期确认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应收金额或实收金额计量,一次性或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以上两类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即可。

2.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是按照应收金额计量,还是按实收金额计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与之相应对的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实收金额计量,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适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损益。企业应将计入损益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并对当期相关资产折旧、摊销作纳税调整处理。资产折旧或摊销调增金额以不征税收入额为限。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5年)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交回补助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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