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福建)与杭州甲公司签订销货合同,销货给甲公司,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签订三方协议,我司开票给第三方杭州丙公司,由丙公司支付货款给我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销售公司。这样是否合理,有风险吗?是否有法规支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样做不合理,税务机关不认可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