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另一家关联公司组织架构重新划分,涉及到一个车间(含机器设备、办公座椅、电脑等)由关联公司完全划给我司,以及我司的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关联公司,请问是否属于资产重组中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您公司的这种情况属于资产重组中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