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农副产品收购的问题:对于省内,县市以外的农副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可以跨区域使用。
1、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2、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 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