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来料加工企业,按照合同我公司应按照母公司的加工要求达到合格产品后出口给母公司,但出口母公司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作业缺陷或者作业工序遗漏所导致的产品不合格),因返回我公司重新加工制作不现实也不可能,所以母公司需要向我公司进行claim(索赔),claim(索赔)的基准按照母公司再加工或者再修理发生的金额来跟我公司收取claim(索赔)费用。可否将此业务解释为 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 进行营业外支出 处理?
相反的母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有缺陷,由我公司收母公司的钱 进行营业外收入 处理?
如果可以这样处理的话涉及的税都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公司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贵公司从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交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来料加工增值税: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2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贵公司收到加工方因材料不合格的加工费,属于价外费用,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是免征增值税的,多收取的这部分也是免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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