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情况一:我公司与A锅炉厂结构分厂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发票开给A锅炉集团公司并由A集团公司付款,为此出具情况说明(盖公章),这样情况有涉税风险吗?情况二:现有A锅炉厂经营部背书给我公司一票据,为此也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此种情况有涉税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贵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票全部开具总公司原则是可以的,贵公司只要按照规定交纳了相关税费原则是没有问题的,可以要求总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写明款则总公司支付,发票总公司要求开具给分公司即可。2、背书给贵公司一票据主要涉及到什么业务,如果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属于一个业务肯定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