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营业外支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