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税2018年1号公告规定:“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我单位为生产加工企业,我单位外购的燃料油用于生产加工,要抵扣消费税,请问老师根据文件规定: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税收缴款书两者必须都要有,还是只有其一即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文件规定专用发票和税收缴款书两者必须都要有才可以。